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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如何面对供应商质疑多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法将质疑程序变成了投诉的前置程序也欠妥当。我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都规定,只有在“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才可以投诉,将质疑程序变成了投诉的前置程序。我们知道,质疑程序本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方式,本无严格的程序可言,其效果也不确定。“采购实体自身的审查,对于供应商的救济来说本身意义不大,因为一个寄生于体制内的监督程序,是无法根本性的起到体制监督作用的,寄希望于自查自纠是体制软弱的表现”因此,以一不严格的程序甚至不是程序的程序作为投诉这样的行政司法程序前置程序,逻辑上不通,情理上不合,更主要的是,也违背了效率原则。笔者认为,质疑作为一沟通与协调方式,尽可以加以鼓励,以利于纠纷的解决,从而救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应允许供应商有不采取这种方式救济自己权利的权利,迅速进入投诉这样一个行政司法程序。WTO《政府采购协议》第七条第5款关于“磋商”的规定是,“应力求在不太长的时间内结束此项磋商”。政府采购一般数额巨大,有着极强的时效性,及时而有效的制度设计也是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救济。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投诉的前置程序规定,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救济效率。)

  
  除上述问题外,在 政府采购专家任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规范文本、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急需进一步的完善。

  
  第二部分 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应当面对中国的现实,走好属于我们自己的现实的每一步。

  
  一  端正观念,化解质疑纠纷

  
  首先一点,讲政治,提高我们的政治敏感性。只有我们每个人都有了大局观念,即使法律不健全,我们的工作也不会偏离方向,才能真正的解决目前我们遇到的质疑投诉等方面的困境。

  
  我说的讲政治,(大家都会笑,律师也谈讲政治)绝不是单纯的讲政治,而是在讲法律的同时离不开政治。什么是法律?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为政治服务的。我们的行为必须不得违反法律明确之规定,但我们的行为也必须顺应政治的需要。例如当代中国的主旋律就是和谐、稳定、发展。富国强国。政府及国民的一切行为都应当符合中共中央的大局要求。如全民为奥运。道路禁行、限行规定,缓解上访措施等等。我们都应当给于一定的理解。涉及到我们的具体工作上的就是:供应商质疑问题本身就是“不和谐的音符”我们有义务将这一不和谐的音符调整和谐了,这样我们的工作生活才可能顺畅,否则,虽然我们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了,该答疑回复的答疑了,回复了,但由于法律关于质疑问题规定的笼统,很多细节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供应商以电话、传真的方式提出质疑,并要求以函的形式给与回复。这种质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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