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职能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问题
依《
政府采购法》,财政机关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而按照《
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之间分工、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投诉的受理由发改委负责。 两部法律对政府采购的划分,实际上让发改委在重大工程的采购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按照
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分开,且法律专门规定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部门权益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律分裂。法律的分裂会造成制度的分裂、市场的分裂。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问题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条件、待遇、权利和义务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但过于笼统,粗糙,在实际操作中,不易把握。如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如何掌握,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应遵循什么规定,从哪些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及供应商由谁来管理,管理的权限是什么,供应商信息库如何建立,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征集或邀请供应商的原则和办法,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业绩如何考核,由谁来考核,考核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长期困扰着各地政府采购机构,给各地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四、集中采购机构的权责问题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务。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有明确规定,但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明确规定。从实际工作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受到很多限制,如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务,当采购人不委托时怎么办;对采购人、供应商不履行诺言、不执行采购结果有无处罚权,在依法实施采购活动并确定出采购结果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履行诺言、不签订采购合同、不实施采购项目时怎么办;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中要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但对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有异议时怎么办;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时,可以进行询问、质疑、投诉、诉讼,集中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时,能否进行询问、质疑、投诉及诉讼,有无询问权、质疑权、投诉权、诉讼权;供应商权利的保护以及维权行动得到各级各界的重视,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保护谁来关心,谁来保护,集中采购机构的维权有无途径,等等,《
政府采购法》没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