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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如何面对供应商质疑多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已有5年半,而《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却迟迟未能出台。虽然2004年8月,财政部连续公布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但真正的重量级规章《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却命运多舛。从司法来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一部关于贯彻执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司法解释,即使案件到了法院,法官也会无所适从。

  
  一、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问题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管理问题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从各地执行的情况来看,又不尽一致。,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设置方式不一致,名称、级别、规格不统一,多种多样。在具体工作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把工作重点放在本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很少或者是没有对基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上下级各自为政,各干各的事,没有业务关系,互不往来,给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业务交流及信息沟通带来不便。在管理体制上,机制不健全,权责不明确,有些机构哪个部门都可以管,有些却没有哪个部门管,有些直接隶属政府管理,有些隶属政府某一部门管(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处),有些还隶属财政部门管;在经费方面,也没有统一规定,有些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有些实行差额定补,有些实行自收自支。

  
  在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时,应考虑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统一性,对机构设置应做详细的规定,使各地采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能相对一致,以利于在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上全国“一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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