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法》43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
合同法。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合同法》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的担保。
2.采购合同规定适用定金罚则的履约保证金,有助于合同的全面履行,更好的维护公共资金的安全使用。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约定应当对等
3.限制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受损害最大的还是国家利益,这是比较有效制止违约行为的方法,万万不可放弃。
十三、原五十七条应增加“违约责任”一项,
建议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价款酬金、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