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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第七条修改为:政府采购法七条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删除依法自行采购的表述)

  
  四、原十三条规定不全面。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还包括与供应商的负责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姻亲关系相关人员;

  
  建议将第十三条(四)修改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姻亲关系;

  
  五、原十八条规定不全面。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与采购人商定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程序、标准条件要求,以及其他商务条件等内容;

  
  建议将第十八条(二)修改为:与采购人商定采购需求、技术规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程序、标准条件要求,以及其他商务条件等内容;

  
  六、原二十一条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各项活动表述不准确,应当在在开标前或评审委员(评审小组)评议前,因为开标后,有投诉质疑的,代理机构是有调查权的。

  
  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或评审委员(评审小组)评议前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各项活动。

  
  七、原二十三条供应商提供资料内容的表述不够准确,应当为法人或组织的合法经营的资格、资质证明,不应当仅提供营业执照。

  
  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一)修改为:法人或组织的合法经营的资格、资质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八、原二十六条关于重大违法记录表述不够全面,应当将不良心信誉记录一并罗列

  
  建议将第二十六条增加(三)、(四)两款:

  
  (三)近三年累计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二次(含二次)以上的;或在金融机构、政府财政机构有不良信誉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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