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外商创投基金的法律适用和限制
桑士东
【全文】
随着《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颁布,业内期盼已久的合伙制外商创投基金设立的曙光初现。但随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配套规章和规定的出台,这一曙光又被笼罩上了一层阴霾。本文对合伙制外商创投基金的法律适用和限制作一简要分析。
一、法律适用
合伙制创投基金是一种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些法律法规中,对创业投资基金还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具体如下: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做出该种规定的原因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私募基金等,是否存在较大的风险、存在什么样的风险,有没有必要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目前还缺少必要的实践经验,有关方面认识也不一致。为稳妥起见,办法对这个问题作了一条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
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