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目标定位
首先,对行政性目标的追求是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优势所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确立下来,应该说是为了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变化,是为了满足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凸显,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需求,是整个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片段、一个细节。具体来说,复议制度能够从幕后走到台前,主要是因为其行政性功能的发挥,也即其在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化解官民冲突方面的实用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行政争议多发的状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这一阶段的矛盾有它自己的特点。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极不完整,并非所有的行政决定都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有一部分实际上是党和政府同时做的,也有一部分公权力的行使是由企事业单位和自治组织做的,解决其他内部的行政争议和行政决策相关联的行政争议,如果靠单一的司法救济的途径看来,有力不从心的方面。二是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还没有成为评价行政行为的唯一标准。有一些法外的行为也要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评价,需要以法律为平台更加的弹性”。{11}
以上我们对各地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文本的分析可以看到各地的复议调解规定非常重视行政性目标,各地的实践也非常注重复议调解在减缓矛盾、平息纠纷方面的功能。2008年吉林省受理并审结的1289件行政复议案件中,运用行政复议调解方式结案的占38%,而这些案件都是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2个月期限内审结的。松原市政府在2008年对城市进行大批改造,其中涉及动迁的家庭近万户,一时间因为动迁补偿问题有近800多户申请行政复议,松原市政府在对这些案件进行行政复议中,将行政复议调解与听证有效的结合起来,最终95%达成调解协议,城市改造全部按期完成,保证了当地在城市改造过程中的社会稳定。2008年长春市政府受理67件行政复议案件,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中,调解成功率达到了100%,行政复议调解书履行率达到了97%。仅有一件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到执行。而不在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内,通过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结案的54件案件中,上诉率达到31%,继续走上访途经的占11%[4]在《湖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处理办法》、《吉林省行政复议调解办法》中分别规定了社会敏感、矛盾尖锐等重大案件适用行政复议调解,这说明行政复议调解在解决社会重大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中的作用,通过制度加以确认。江西省、杭州市、吉林市等地也都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