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真的代价——“中国最天真的律师”获“奖”感言

  
  省司法厅扣证后,几个月都没有音讯。其间有人提醒我按当前的“潜规则”去给律管处处长送礼(至今还有人怪我当时没及时找这位处长“沟通”),我说本来就没有事儿,如果送了礼不就说明真的有事儿啦。我相信法律的公正,司法厅有那么多人,他们不会都不懂法的。

  
  直到2006年9月,才有人传出信来说,安徽省律师协会本来认为我的情况虽不真实,但与阜阳市律师协会处理的几位律师情况相似,他们只是给予停业半年到一年的处罚,也准备给我相同的处罚。这样,“没踢掉人家的饭碗”,无论处理得对与错,人家都不会跟他们打官司的。但律管处处长不同意,坚持要吊销我的执业证书,并把情况直接汇报到厅长那儿,厅长不加思索地就同意了。

  
  听到这个消息,我给厅长写了一封信,提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要按照程序来,你们连最起码的听证都不举行,就随意决定吊销律师的执业证书是不合法的。”据说也就是这封信惹恼了厅长,他不能理解,他一个司法厅长想吊销一个律师的执业证书,居然还有人敢提出听证!值得说明的说,此前,安徽省司法厅处罚律师从未依法进行过听证。

  
  2006年11月14日,安徽省司法厅在决定吊销我的执业证书近两个月之后,才开始对我进行“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本案中,安徽省司法厅在2006年5月就“扣缴”了我的执业证书,9月份作出吊销我执业证书的“决定”,而直到2006年11月14日才开始对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调查。安徽省司法厅的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不仅程序违法,也造成了其为维护自己的面子而不惜再犯十个错误来掩盖或固守自己错误的局面。

  
  安徽省司法厅在2006年12月29日举行了其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听证,并聘请了一名资深律师作为“专家组”成员旁听。据说,这位资深律师因对司法厅坚持吊销我执业证书的做法提出异议,后来很受“冷落”。

  
  在听证过程中,我坚持自己没有任何“行贿”行为,颍东区法院的判决书是对他人的判决,我从未被通知到庭质证,该判决对我没有任何效力。并提出“行贿”是一个罪名,“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同时提供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违纪违法律师,包括向法官行贿并经法院判决生效,确认属实的”,才能“按照处罚权限作出处理”。

  
  但安徽省司法厅无视这些法律规定,仍于2007年2月28日将标称为2007年1月22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在听证后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而按安徽省司法厅送达的时间计算,超期26天。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我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向司法部申请复议;二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认真分析,我决定向司法部申请复议。这不仅是因为我觉得司法部的法律专家应该能依法办事;更主要是因为司法部早有上述《通知》,面对这样一个案件,它不会不顾全国的法治统一、自食其言的。更重要的是,当时的《法制日报》上刊发了司法部的一位学者写的一篇大意是排除“上级维护下级面子”的弊端,让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文章。在此,我不得不再次在内心深处检讨,这正是我天真的表现,我忘记了“正面文章反面看”的“古训”,我轻信了“喉舌”的话,才导致自己误入歧途。我的这次错误选择,不仅被许多人埋怨,并且也成了我的行政诉讼不能胜诉的唯一障碍。后来在合肥市中级法院诉讼期间,安徽省司法厅在理屈词穷之后,“司法部都维持了”是他们唯一能说得出口的理由。他们把司法部的招牌也拿过来作为自己溅踏法律的筹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