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激发有关主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其他相关机制的有效实施而言,合理的激励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进一步立法应建立动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奖励机制和市场机制。
一方面,健全奖励机制。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奖励机制,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对在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中有显著成绩和显著贡献的法律主体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的一整套措施。在我国,环境保护奖励机制不是非常完善,在动物遗传资源管理领域也是如此。《
野生动物保护法》、《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仅对奖励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在进一步立法中,有必要对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奖励的提出、审查批准、公布、评议、授予、补救、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健全市场机制。由于确定了动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属性,动物遗传资源在法律上就不再是“无主物”,在经济学上也就不再是“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必要通过市场化手段,鼓励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者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传资源的效用。目前,动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市场机制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完善市场机制的前提包括构建相应的权利制度、交易制度、中介制度、[5]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等。通过构建相应的机制,有助于使动物遗传资源收益权基于价值规律充分而高效地实现。
(五)重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为确保前述各项制度和措施得以执行和遵守,进一步立法还应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应着重考虑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责任种类。在动物遗传资源管理专门立法中,“法律责任”部分的责任种类可以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在立法技术上,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可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但应注意与立法位阶相适应;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复杂,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刑事立法作出规定。
其次是纠纷处理途径和方法。进一步立法还应当对纠纷处理途径和方法作出相应的规定,如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证明等问题。惟有如此,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才能够基于适当的程序,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简介】
于文轩,男,满族,1975年出生,黑龙江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注释】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
张小勇:《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0页。
王昕、陈宏:“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载《黄牛杂志》2005年第4期,第1页。
《生物多样性公约》特设工作组:《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未尽事宜的进一步审查:用语、其他方法和履约措施》。
吴丽涵、黄明健:《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与惠益分享》,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4期,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