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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遗传资源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管理方面的立法数量较多,依照颁布时间先后顺序主要包括:1979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92年林业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8年《森林法》、2000年《渔业法》、2002年《草原法》等。这些立法主要包括野生动物资源权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管理等三方面内容,从资源管理角度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野生动物权属方面,我国实行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资源享有利用权,如驯养繁殖权、狩猎权、捕捞权等。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我国通过“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度,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保护,并将其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采取不同措施进行保护。在野生动物利用管理方面,我国主要通过“利用许可证制度”和“利用限制制度”对野生动物物种的利用进行管理。利用许可证的形式主要包括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持枪证、捕捞许可证、进出口证明书等;利用限制制度主要包括:禁猎禁捕制度;利用量限制制度;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制度;禁止交易制度;运输和携带限制制度;进出口限制制度;对外国人的利用特别限制制度;税费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等等。
  
  在家养动物种质资源管理方面,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从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种畜禽生产经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1998年,农业部颁布《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种畜禽场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2000年,农业部颁布了《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公告,规定对78个畜禽品种实施保护。这些立法从种质资源管理角度为家养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我国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扶持。相关行政规章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种畜禽场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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