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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遗传资源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动物遗传资源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On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Legislation on Animal Genetic Resources in China


于文轩


【摘要】我国目前与动物遗传资源相关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宪法、基本法、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家养动物种质资源管理、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立法之中。这些立法在法规体系、管理体制、管理制度、调整内容、权利体系、与国际规则接轨程度等方面均存在不足,无法为动物遗传资源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为此,应从立法体例、管理体制、权利保护制度、激励机制、法律责任等层面予以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动物遗传资源;立法;完善
【全文】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给出的定义,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1]在此,“遗传功能单位”是指完整的活细胞、全部染色体、基因和DNA片段,其中亦包括育种领域的“种质”。[2]一国的生物遗传资源由动物遗传资源、植物遗传资源和微生物遗传资源构成。联合国粮农组织认为,动物遗传资源是指在已经改变或尚未改变的环境条件下,动物的繁殖、品种、类型和种群数量。近年来,动物遗传资源对于粮食安全、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福利的重要性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到关注。动物遗传资源作为一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是动物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健全和完善动物遗传资源立法由此成为迫切之需。
  
  一、我国动物遗传资源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动物遗传资源管理方面的专门立法,与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宪法和基本法、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立法、家养动物种质资源管理立法、动植物检疫立法等四方面立法之中。
  
  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些规定为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1997年《刑法》第341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同时也为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提供了刑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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