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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完善

  (四)消极权能
  
  林地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时,如遇他人之非法干涉和妨害,而依法请求排除妨碍、干涉的权能。 [8](P30)由于集体林地所有权不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对其使用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保证集体成员生存资料的实现,所以确立集体林权最重要的目的在于用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去保护该项私权。
  
  只有确认了集体林地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其才可以作为一项绝对权,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为了弥补前文提到用公法手段保护所有权的不足,一项具有消极权能的所有权就可以用私法的手段进行保护。用私法手段保护所有权,又包括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前者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 [9](P208)而后者是指物权人在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权人损害赔偿的权利。具体的林地所有权的保护,若第三人有损害林地、乱占用林地的行为,对林地所有权的行使造成妨害或已经造成具体的损害结果,林地所有人应有权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没有主动履行相关的责任,权利人应有救济的途径。但现实的法律中,看不到任何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基于林地所有权受到侵害而寻求救济的规定。《物权法》为了保护集体财产,第一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类似于公司股东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笔者认为,物权法应增加集体经济组织针对他人侵害集体财产行为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四、结语
  
  集体林地所有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所有权,其承载了比一般民事所有权更多的价值追求在其中。我们在完善这项所有权时,必须考虑这些价值追求。首先,其是公有制下的所有权,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村集体的财产和集体成员的利益,如何让其作为一项私权实现集体成员的利益,是该项所有权必须最先考虑的。其次,其是关系到生态利益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设计必须有利于生态保护,如何在林地所有权设计时协调财产利益和生态利益,也是我们必须考虑的。两种利益并不总是矛盾的关系,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的私权属性,旨在排除第三人对该项物权的非法干涉,既保护了经济价值,更保护了生态价值。在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发生冲突时,所有权人的权利边界也需要合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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