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集体林权改革下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
中国正在进行的集体林权改革,旨在确立林农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从而激发林农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上设定的他物权。虽然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一旦产生,权利人可以在设定范围内独立支配其标的物,不仅可以排除一般人对其权利的非法干涉,甚至可以直接排除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非法侵害。但是如果所有权受到非法侵害,用益物权就不可避免的将受到侵害。具体到林地,不管集体林权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林农对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如果林地的所有权受到非法侵害而无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则林农的承包经营权也将成为无本之源。
(三)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林地作为一种森林资源,其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克服公地的悲剧,而确立一个排他意义上的集体林地所有权是解决途径之一。
确立私权意义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并非要实现集体林地的私有化。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主体仍是集体,这保证了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公有化性质。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只是要按照
物权法对所有权的规定,明确这一权利的主体和相关权能行使方式,从而可以运用私法的手段对这一权利进行保护。而对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保护,是在林地上进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来利用林地的各种价值,那么林地的利用就必将是一个“竭泽而渔”的情形。
另外,为了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对权利人之外的主体利用林地的行为要进行限制,对权利人,也要基于生态化的考虑,加入一些限制。根据王泽鉴先生对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本身包含限制的成分:“所有权者,指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4](P149)即所有权必须在法令限制范围内。法令限制的理由,有基于所有权社会化的考虑,也有基于所有权生态化的考虑。但不管法律对所有权加入了何种考虑的限制,其前提是承认这样一种私权的存在。所以要用对私权进行限制的方式保护森林资源,进而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
二、集体林地所有权主体的完善
主体不明确是集体林地所有权不能享有私法保护的最重要原因。
物权法旨在解决这一问题,其规定集体所有的林地,如果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如果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集体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如果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的规定仅仅确定了乡镇、村、村内各集体之间的权利界限,但对作为所有权的代表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却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没有真正解决集体所有权主体缺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