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完善

论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完善


The Improvement of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Forest Land


余慧娟


【摘要】中国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这导致对集体林地所有权私法保护手段的缺失。为弥补公法手段保护该项所有权的不足,保证集体林权改革的进行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对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即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的改造,使其成为可以行使各项所有权权能的主体;对该项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进行完善,发挥集体林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利用消极权能进行该项权利的私法保护。
【关键词】集体林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权能
【全文】
  集体林地,是指林地中属于集体所有的那一部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新颁布的物权法也确认了农民集体对林地的所有权。但现实中存在大量集体林地被非法征占用的现象,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却几乎没有提出过侵权之诉。这一林地所有权为什么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完善之途。
  
  一、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的意义
  
  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在现阶段的中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其直接关系到林地所有权私法保护手段的运用和林地的可持续发展。
  
  (一)弥补公法手段保护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不足
  
  本应属于民事权利范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非法律上科学的、准确的所有权形态,只不过是政治上的集体所有制未经法律技术处理在民事法律领域的直接反映。 [1](P28)正因为集体林地所有权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现行集体林地所有权主要通过公法手段予以保护。相关制度有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使用林地审批制度。 [2](P29)但用公法手段保护民事权利不可避免的存在问题。
  
  首先,公法保护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而不是集体林地所有权人的意志。虽然国家规定了许多保护林地的法律,如对林地的征收,征用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并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这种规定是国家基于国家利益的维护,而对林地征占用所做的一种限制。当其他更为重要的国家利益需要牺牲林地资源去满足时,国家自然会在利益衡平后做出不利于林地资源保护的决策。此时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人来保护林地,那么林地就将是任人宰割的鱼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