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遗传资源恵益分享和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
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机制方面的热点议题,也是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就这项议题成立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并对现有的国际制度进行了谈判。备受争端的议题是承诺谈判将朝向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靠近。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地区集团要求一项强有力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作为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鼓励措施。而部分遗传资源使用国对此表示反对。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对农业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的恵益分享更应该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为发展中国家做出榜样,得到遗传资源使用国的认可,从而促进全世界遗传资源的发展。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是我国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而要建立比较全面的外来入侵物种法律控制体系,就需要对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全面评估,完善现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立法,使之适应我国现阶段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殊需要,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相关产业和生态环境。要加强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力度,首先就需要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和法律界人士共同参与制订相关的法律。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规或条例。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比较分散,角度也不相同,还不能全面减少外来物种入侵对我国造成的农业环境的破坏,当务之急是应该迅速制定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管理法,从法制高度重视生物入侵问题。在此基础上,再分别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形成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体系。这类法律体系的核心问题应该是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角度出发,加强和完善对外来物种引入的评估和审批,实现统一的监督管理。其次,应该尽快规范外来物种引进审批程序,在立法的基础上建立生物引进风险评价制度,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在这种风险分析机制中,外来物种危害因素的确定不仅应包括我国原来规定的各种动植物病毒原体,而且还应包括对我国经济生产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危害或负面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而该风险评估的后果不仅要考虑到农业动植物感染发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公共卫生影响等直接后果,还要考虑间接后果,如对危害因素实行监测控制的费用、潜在的贸易损失和对生态环境的长期影响等。
(四)对农业生物多样性进行专门的立法
由于对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范比较零散,加上政府职能部门权限的不明确,从而加大了农业生物多样保护的难度。鉴于此,有必要对农业生物多样性进行专门的立法,设立《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目的就是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内容括: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四个层次分别设立法律保护条文;明确政府的职责;规定应该有哪个部门享有执法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以及对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如此以来,农业生物多样性就有了法律保护的依据,就可以针对性集中对农业及其生境进行保护,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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