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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在国际上,国际粮农组织180个国家经过7年的谈判,于2001年11月3日通过了一个关于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条约,即《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条约》,该“条约”被粮农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称为“一个里程碑”,表明全球对世界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管理达成了共识。2004年的世界粮食日的主题,即“生物多样性促进粮食安全”,其主旨包括提高公众对农业生物多样性和复杂性及其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认识,对农业生物多样性与食物安全的认识,主要内容为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使农业生物多样性得到重视。我国作为最主要的成员国出席并签订了该条约,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保护农业生物多样的决心。
  
  三、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完善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绩,但任然存在制度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现有的环保法过分强调污染的防治,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特别是针对基因遗传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比较零散;我国农业地域性特征使得对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落实困难,且地方性法规不健全,很难有效地进行地方保护;对于破坏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缺少专门保护农业的生态功能保护区。
  
  (一)完善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
  
  1.宪法的完善
  
  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宪法中加以确认。世界上很多国家,例如1977年苏联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保护自然和环境,动物和植物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利于强化公民的环保意识,进而增强公民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
  
  在宪法中增设公民尊重其它生命物种的权利。这样可以准确地体现生态主义的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和承认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取向,从而弥补传统宪法在保护其他生命物种问题上没有将其与人类共同视为生命共同体的缺憾,使对其他生命物种的法律保护获得更为明确的宪法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只有这样,才能使生态主义的法律思想和承认其他生命物种价值的法律价值取向在各有关法律中得到直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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