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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四)层次性
  
  农业生物多样分为基因、物种、农业生态系统和农地景观四个层次。其中,基因是内层次的,表现为农业生物所携带的遗传信息。其它三个层次具有外部性的特点,表现为农业生物物种的生存环境和外部环境。
  
  二、我国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及评析
  
  我国自1992年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工作。自1993年中国批准公约以来,为了加强物种资源的保护,遏制生物多样性锐减的趋势,16年来中国已制定和颁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20多项,特别是2007年10月制定并发布的《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明确了2006~2020年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提出了l2个重点领域的主要任务,确定了十一五期间优先开展的行动和项目。针对农业转基因安全状况,国务院和工业部制定和颁布了《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还制定了《农作物物种资源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制定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另外,有关农业生物多样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还有《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农药管理法》。这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关注,特别是对基因和物种的重视,尽可能做到依靠法律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
  
  在依法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同时,政府根据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2006年,农业部国际合作司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在京签署了“中德农业生物多样性可持续管理项目”执行协议。德国政府为该项目提供350万欧元的技术援助,项目执行期计划为4年。该项目拟在湖南和海南两省选择不同农业生物多样性类型地区,以技术合作形式与德国共同开展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通过德国提供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吸取和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更好的保护我国农业的生物多样性,保障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湖北省推广良种计划,通过对优良品种的审定,在水稻、棉花、油菜等领域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河南专门成立了外来生物入侵领导小组,及时向社会公布外来物种入侵的名单,有效防止了外来物种的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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