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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The research about protection of agricultural biodiversity legal issues


张奎;张树兴


【摘要】2008年5月19~30日,《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九次缔约方大会(COP一9)在德国波恩召开。公约在COP-6上提出“2010年大幅度减缓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速度”。农业生物多样性就是其重点审议的议题。在全球粮食危机的背景下,农业生物多样性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农业生物多样性内涵的阐述及农业生物多样性现状的分析,着重提出了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几种可行的法律对策。为合理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农业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
【全文】
  农业生物多样性关系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全球的粮食安全。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符合时代发展的主题。各国对其应该加以重视。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有着丰富的农业生物资源,但同时也存在着破环比较严重的问题。加大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础,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一、农业生物多样的概念与特征
  
  农业生物多样性是一个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区域综合体,是人类文化多样性与自然生物多样性相互作用的结果,与之相关的技术、文化、政策和物质信息流动是农业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的农业生物多样性是指物种水平上的多样性,即所有的农作物、牲畜和它们的野生近缘种以及与之相互作用的授粉者、共生成份、害虫、寄生植物、肉食动物和竞争者等的多样性问题。也可以指与食物及农业生产相关的所有生物的总称。农业生物多样性有如下的特征:
  
  (一)整体性
  
  农业生物多样性是由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农业生态系统多样性和农地景观多样性等四个部分组成的统一整体,它们相互联系互相制约,其中任何一部分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其他部分甚至整个农业环境的变化。
  
  (二)地域性
  
  不同地域组成农业环境的要素是不同的,在农业生物多样性上表现为不同区域各个部分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因地制宜的去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
  
  (三)不稳定性
  
  农业生物多样性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其内在的结构和状态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当自然灾害和人类农业活动使农业环境的改变超过一定的限度,农业生物多样性就会失去其自身的调节能力,导致不同部分的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影响农业生物多样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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