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动力,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保护的发展水平。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可以使政府在对开发活动进行审核等决策过程中尽可能兼顾到各方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利益和公众利益,并尽量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减轻和防止环境侵害。
4.建立健全冲突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制度
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形式的冲突和纠纷,如湿地保护区建设与当地利益之间的矛盾,跨省、跨地区的水污染纠纷等。因此,应明确公民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湿地保护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于湿地资源领域里的行政责任,应着重突出其自然资源的保护特点,,所采纳的行政制裁措施形式主要有:批评,警告、罚款、责令搬迁、责令拆除设施、没收违法工具或违法所获物品、行政拘留及行政处分等。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因违反湿地法律规定而造成湿地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外来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参观、考察、科研等活动时,造成湿地资源或有关保护管理设施的损坏。第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中造成湿地自然资源或有关保护管理设施的损坏。第三,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中造成湿地资源或有关保护管理设施的损坏,或造成湿地保护区内居民的经济损失。以上几种情况,不论故意或过失,不管外来或常驻,或是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者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
刑法》中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刑罚和刑罚的具体运用的一般原理、原则以及有关种类的犯罪与相应的刑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湿地资源保护方面的犯罪行为。第一类,非法采伐、狩猎、捕捞湿地生物资源,情节严重的。第二类,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祛破坏湿地及其周围的河流、森林、水源、住宅、公共建筑物等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重后果的行为;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使湿地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以及其它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过失起火、决水、爆炸等原因而使湿地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以及其它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三类,以暴力、威肋方法阻碍湿地资源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第四类,湿地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湿地自然资源和其它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