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公众对湿地的了解甚少,据调查统计仅有25%的公众对湿地有所了解。云南省大多数开展旅游的湿地,均缺乏必要的宣传教育设施和宣传教育活动,没有发挥湿地具有的宣传教育功能。
三、关于云南省湿地保护的立法思考
湿地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湿地保护是云南整个流域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一部适合云南省湿地保护的立法,并将其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长期、持久地实现湿地的保护,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湿地概念和适用范围
明确“湿地”或“湿地资源”的概念。云南省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复杂,“湿地”或“湿地资源”概念的准确界定对于避免湿地保护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冲突,以及避免同一法律体系的不同法规之间由于对湿地概念的不同理解而出现多重管辖或无人管辖的局面奠定了基础。笔者认为,为使湿地保护具有全面性和国际性,参照公约及其他国家的湿地定义,并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应将湿地定义为:“陆缘为含60%以上湿生的植被区、水缘为海平面以下6米的近海区域,包括内陆与外流江河流域中自然的或人工的咸水的或淡水的所有富水区域(枯水期水深2米以上的水域除外),不论区域内的水是流动的还是静止的、间歇的还是永久的”。
(二)湿地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湿地保护基本原则主要是为平衡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冲突,为保护公共的生态安全而制定的。主要包括:
1.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的原则
以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生态功能和生态过程的连续性为前提;对现存湿地实施全面保护,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安全,确保优先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
2.可持续发展原则
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调研报告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的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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