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湿地保护的法律现状
云南省政府对湿地保护也极为重视,自上世纪80年代建立了一批湿地保护区后,于2001年完成了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目前,相关的规划依据主要包括,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等法规,此外,云南地区的九大湖已制定了管理条例,部分湿地如拉市海、泸沽湖、大山包、苍山洱海等所在地方人大已立法通过相关保护管理办法,先后出台了《洱海保护条例》、《拉市海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大山包黑颈鹤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可见云南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但仍缺乏全省统一的湿地保护法规,因此,应尽快制定省政府已列入二档立法计划的《云南天然湿地保护条例》。
(二)云南省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不难看出,当前云南省的湿地地方专项立法保护尚未空白,个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湿地资源的调整范围和湿地概念的外延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很多法律法规未出现湿地这一用语,即使是出现“湿地”用语的《
自然保护区条例》和《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也将湿地与属于湿地亚类的“内陆水域”、“河口”、“滩涂”、“海湾”、“渔业水域”等相提并论,这说明“湿地”概念在法学角度尚不统一。[6]湿地保护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但要保护湿地的水源、植被、动物,还要保护湿地的生态能力。因此,湿地立法保护的外延就应相对扩大。
第二,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云南省迄今还未制定一部关于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高层专项立法,现有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条款过于分散,对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也只能比照或参照相关法律执行,从而导致湿地资源管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不具有明确性。
第三,湿地行政管理体制不顺,由于湿地保护的法律规范散见在不同的环境与自然保护的法律中,湿地本身的自然特性,是涉及土地、水域、野生动植物、农田等的综合体,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林业、农业、环境保护、土地、海洋、水利、建设、运输等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都有管理的职责,出现了多头管理和交叉管理的情况,不利于湿地生态系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