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云南省已列为国际重要湿地有4处,即:碧塔海湿地、纳帕海湿地、拉市海湿地、大山包湿地;已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有11处,即:滇池湿地、抚仙湖湿地、异龙湖湿地、洱海湿地、拉市海湿地、泸沽湖湿地、碧塔海湿地、纳帕海湿地、大山包湿地、会泽黑颈鹤栖息区湿地、程海湿地。这些湿地在较小的景观尺度上具有河流、湖泊、草甸、沼泽、高山、森林一起构成的复杂多样的生境类型,在我国湿地类型中独具特色,是生物多样性最为富集的生态系统体系之一,还是许多动植物的栖息场所,特别是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鱼类和一些低等植物的栖息、繁殖场所。据初步统计,云南湿地分布有高等植物1,642种,隶属495属,172科;湿地野生动物742种,隶属68科,24目,4纲,其中鱼类432种,两栖类106种,爬行类63种,鸟类134种,兽类6种。此外,云南境内的河流蕴藏有丰富的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10,364万千瓦,居全国第3位[4]。
二、云南省湿地保护的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但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综合性的湿地保护法,因此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方面都不完善。湿地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是综合性立法,逐渐从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演进到调适性的湿地生态保护立法[5]。在国家立法方面,近十几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
森林法》、《
水污染防治法》、《
土地管理法》、《
水法》、《
环境保护法》、《
水土保持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与湿地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于1992年正式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成为第67个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