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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湿地保护的立法思考

云南省湿地保护的立法思考


Thoughts about the Legislation of Wetland Protection in YunNan


张淼淼;吴满昌


【摘要】云南湿地为淡水湿地,其独特的高原湿地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随着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云南省湿地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严重制约了云南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从云南湿地生态保护的角度出发,分析当前云南湿地的现状,对云南省湿地保护提出了一些立法构想。

【关键词】湿地;生态保护;立法
【全文】
  根据1971年在拉姆萨尔签署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定义:“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域不超过六米的水域”[1]。 湿地也因此被誉为“地球之肾”,“生命的摇篮”,它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美化环境、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它与森林和海洋一起组成地球循环过程中的3大重要生态系统[2]。云南省地处青藏高原与长江中下游平原以及中南半岛的过渡地带,是长江、珠江等六大江河的上游发源地。云南湿地不仅对湿地生态和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也具备极高的科研价值和生态保护价值。然而,当前的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立法状况都不理想,在国家层面相对缺位的情形下,云南省湿地立法如何在整个环境资源体系中准确定位,怎样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适用,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云南省湿地资源的概况
  
  云南省河流众多,水系发育,南北走向的山脉地形孕育了六大江河水系,即金沙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独龙江。这六大水系均为入海河流的上游或源头,其中汇入太平洋的河流有金沙江(长江)、珠江、红河、澜沧江(出境后称湄公河);汇入印度洋的河流有怒江(出境后称萨尔温江)、独龙江(出境后称伊洛瓦底江)。除长江和珠江水系外,其余四条均属国际河流。云南的湿地资源就分布于这六大水系中,该湿地资源均属于淡水湿地,可分为内陆淡水天然湿地和内陆淡水人工湿地两大类。前者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淡水草本沼泽及高山沼泽湿地和沼泽化草甸湿地等;后者主要包括稻田、水库、坝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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