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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蜕变?

  

  法国法认为,公产与私产的作用、法律性质都有区别。行政主体的私产受私法支配,其法律地位同公民自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一样。公民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使用和处分其财产,取得由其财产所产生的利益。行政主体同样对其私产具有所有权,按照私法规则使用、处分其私产,取得其私产所产生的利益。与此不同,行政主体的公产是供公众使用或供公务使用的,行政主体对它的支配受到很大限制。问题随之而来,行政主体对其公产所具有的权利性质如何?行政主体对公产是否具有所有权?在19世纪,学说基于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观念,认为公产不能作为所有权的标的。其中一种理论认为,所有权是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而公产是供公众使用的财产,同所有权的观念不相容。另一种理论主张,所有权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行政主体对公产不享有这三种权能。首先,公产是供公众使用的财产,行政主体无使用权;其次,公产不产生任何收益,行政主体自然无收益权;再次,在公共使用公产期间,行政主体对公产无处分权。行政主体对公产无所有权,只有保管的权利,它属于保存公产的一种警察权力。在20世纪,否认行政主体对公产享有所有权的学者,主要是实证主义社会法学家狄骥和热兹。他们认为,公产所有权理论是把民法上的所有权观念移转到行政法中,而这既无正当理由,又无必要。行政主体对于公产的法律地位,完全可以用公共使用观念或财产目的理念来说明。因为行政主体对于公产实际上处于这样一种地位:只有公职人员才能对公产采取行动,公职人员对于公产的行为必须符合财产的公共使用这个目的。据此理论完全可以取消公产所有权观念{6}.其实质在于,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取消了传统法学中的权利观念和法人观念,所以不可能有公产所有权观念。因其过于极端,不符合法律的实际情况,很多学者未接受这种理论。在20世纪占支配地位的学说,是承认行政主体对公产享有所有权。20世纪初,M.奥里乌首先提出公产所有权的理论,以后被绝大多数法学家所接受。他们认为,所有权的三种权能在公产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行政主体最低限度地使用公务用的公产;近年来,行政主体越来越多地从公产的利用中取得利益;行政主体虽然在公共使用期间不能转让公产,但这种限制本身就证明所有权的存在,否则没有必要加以禁止。如果行政主体对公产无所有权,那么,在公共使用废除时,行政主体出卖这项公产的处分权是怎么来的{7}?此其一。其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问题必须根据公产所有权的观念才能解决。例如谁对公产负维修责任?谁对公产可能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公产可能产生的收益由谁享有?公产在公共使用废除以后,出卖时的价金归谁享有?所有这些问题的解答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只能按公产所有权的理论来解决。法国的现实法律生活完全证实公产所有权的存在{8}.与法国的学说发展脉络相适应,法国的判例也历经从19世纪不承认行政主体对公产享有所有权,到20世纪以后明确承认行政主体对公产享有所有权的变化。最高行政法院于1909年在其一份判例中,承认巴黎市对它的公共道路享有所有权。在1923年,该法院称奥兰海港是属于国家的土地。法院允许行政主体提起关于公产所有权的各种诉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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