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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区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

  (四)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
  
  首先应当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属问题,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应当主要由国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划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确立保护区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对于核心区的土地,应由自然保护区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家土地使用权,并应当给予原来土地权利人以适当补偿。对于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土地,是否收回视具体情况而定。其次,建立补偿机制。补偿的主体,应区别保护区的不同级别而分别为国家或地方政府,补偿方式上,可以通过灵活协商的方式,采用金钱补偿、土地置换或其他为利益各方所认可的方式,如给予就业机会,提供生活补助等。另外,几乎所有的自然保护区都在为社会提供各种生态效益,所以国家应设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基金。再次,实施参与式管理。在权属明确的情况下,让社区参与保护区管理的决策、实施、监督、调整和收益。通过这种管理方式,既给了社区参与保护区管理的机会,解决社区部分生活需要,也扩大了保护区的保护力量,解决了保护区建设和社区发展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同时,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扶贫相结合的实践,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帮助社区制定一个科学可持续性的资源管理计划。
【作者简介】
张铭化,男,辽宁大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法学;刘静,女,山东济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法学;张树兴,男,云南宜良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知识产权法。

【注释】祝于红,应国庆:《论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必要性》,载于《江西林业科技》2007年第4期
刘艳,陈跃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建议》,载于《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06年3月
谢国来:《浅谈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保护与管理》,载于《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02年3月。
王灿发:《国外自然保护区立法比较与我国立法的完善》,载于《国际瞭望》,2006年11月
邹丽梅,王跃先:《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模式与立法问题分析》,载于《林业科学》,2007年10月
詹长英:《论自然保护区的立法重构》,载于《林业勘察设计》,200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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