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超限费,与滞纳金类似,亦应属于公法领域范畴,但我国并无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超限费有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擅自创设新的行政处罚措施,明显属于违法,银行当然无权收取。
再次,银行计收复利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其不能与处于上位法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相冲突,否则,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银行按月计收复利的行为也属违法。同时,客户存款计收单利,若允许信用卡计收复利也明显不合理。
最后,银行迟迟不催讨为哪般?即使不考虑银行信用卡上述收费的合法性,从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来看,银行两年后才进行催讨的行为也不合理。根据我国《
刑法》有关规定,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即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本案关老伯2007年即透支2万元无法按期归还,如银行能及时催讨,关老伯无须承担巨额债务甚至刑事责任。但直到两年后其欠款金额达20万元时,银行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追讨,有谋取高额的滞纳金、超限费和复利之嫌,显然不合理,也有悖公平与诚信。而此时,关老伯已无能为力,且20万元已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信用卡给持卡人带来的诸多好处毋庸置疑,但如使用不当,其后果也将不堪设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关老伯”并非个案。关老伯作为该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银行及其相关部门也难辞其咎。保护金融安全也应当从建立健全一个良好的银行监管制度出发,而不仅仅是保护银行的具体业务。同时,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不能只体现在收费上,如何提高经营水平,对信用卡等类似问题多做事前监管和预防才是良策。
【作者简介】
黄亮,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部律师,《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特约撰稿人、特约评论员,主要从事
公司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