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第九巡回上诉法的这一论证非常牵强,但却明确说明了,在现有法律传统的约束之下,承认动物的诉权和其他法律权利,暂时还无可能。
四、自然物诉权:联合诉权困境的无奈突围
至此可见,在美国公民环境诉讼中,原告必须证明自身受到损害,才能具有诉讼资格。判例法将损害由权利和法律利益损害扩大到事实损害,由经济损害扩大到非经济损害。但是为了防止价值观念和政治主张不同者滥用诉讼,法院坚持要求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即不同于其他人的损害。[xxii] 从而限制了纯粹以公共利益名义提起诉讼。
可是,由于专业技能和资金的限制,即使自然人受到区别于他人的环境损害,往往事实上也无法提起诉讼。因此,公民诉讼多由环境公益组织提起。[xxiii] 为了满足这一需要,联邦最高法院在塞拉俱乐部诉默顿一案中,才确认了联合诉讼资格。例如,在帕里拉鸟系列案中,原告还有一个自然人,他是夏威夷火奴鲁鲁生物博物馆脊椎动物部主任,其职责是研究包括帕里拉鸟在内的夏威夷鸟类,因此他受到了事实损害,由于他是塞拉俱乐部和夏威夷杜邦协会的会员,根据联合诉讼资格,这些组织也就具备了诉讼资格。
那么,是否有必要确立联合诉权规则呢?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明确规定了集团诉讼(class action),即在大规模的群体与一个事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下,一人或数人可以作为代表而不必由集团全体成员参加诉讼的一种诉讼方式。[xxiv] 联合诉权是否具有集团诉讼不具有的制度呢?1,诉讼主体的联合与诉讼请求的合并。联合诉权的功能是甄别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资格的规则,集团诉讼则是确认原告具有诉讼资格之后,合并审理诸多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具有扩张力,不仅约束直接参加诉讼者,而且效力及于没有参加诉讼或在未来就同一事件起诉或应诉的主体。可见,尽管二者都是程序事项,但联合诉权联合是诉讼主体,集团诉讼合并的则是诉讼请求。前者仅仅是原告是否具有诉权的程序问题,并不涉及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判决的效力范围,后者则是一种审理方式,既是程序问题,又是实体问题。2,继受诉权与原始诉权。集团诉讼中,全体集团成员都具有诉权,都同诉讼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由少数集团成员代表集团起诉或应诉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体现了诉讼经济和裁判一致等原则。联合诉权的享有者本身同争议问题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具有诉权的依据是其某个或某几个成员具有诉权,其他成员并没有诉权。环境公益组织的诉权,可以视为从其具有诉权的成员继受而来。联合诉权的制度功能在于为没有诉权的环境公益组织创立诉权,以适应环境诉讼的实际需要,而非着眼于简化诉讼。3,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涉及环境问题的集团诉讼一般是侵权诉讼,诉讼请求主要是损害赔偿,这是事后救济。适用联合诉权规则的环境诉讼往往针对被告尚未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诉讼请求主要是禁令,目的在于防范将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体现了事前预防的原则。
相对于集团诉讼规则,联合诉权规则大大扩展了环境公益组织的诉讼资格,可是仍然面对两大障碍。1,证明其成员受到事实损害困难。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组织必须证明其成员长期享受某种环境利益,因为被告行为,此种利益不能继续享受。如果环境保护组织有在被告行为影响的地区居住的会员,证明事实损害相对容易。否则,作为原告的环境保护组织就要证明,其某个或某些成员定期前往该地区,并从事依赖当地环境的活动。例如,出示以往定期到某地观鸟的机票和住宿证明,以及将来切实进行此类活动的证明。事实上,这不仅非常昂贵,而且也非常困难。另外,即使环境保护组织有这样的成员,迫于大企业和政府的可能压力,这些成员往往不愿意共同提起诉讼或者作证。从而,导致环境公益组织不享有诉讼资格。2,某些环境损害无法认定为自然人的损害。例如,在鲸鱼社区诉布什一案中,任何人都无法证明,由于被告行为对鲸鱼的损害,构成其区别于其他人的损害。除非,他能证明他定期乘坐潜艇观赏鲸鱼优美的身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