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帕里拉鸟案:自然物诉权的先例吗
在鲸鱼社区案中,审理法院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案例,那就是似乎可以作为确认自然物诉权先例的帕里拉鸟系列案。帕里拉是一种长约6英寸的夏威夷特有鸟类,根据美国《濒危物种法》,联邦内政部于1967年将其列入濒危物种清单。[xvii] 为了发展旅游业,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在帕里拉鸟的关键栖息地上养殖了野生绵羊和山羊,用于打猎。由于对草地和灌木的啃食,严重影响了小鸟筑巢和繁殖。1979年,塞拉俱乐部、国家杜帮协会、夏威夷杜帮协会、一名塞拉俱乐部和夏威夷杜帮协会的会员与帕里拉作为共同原告,在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原告认为,《濒危物种法》禁止美国管辖之下的任何人在美国及其领海范围内剥夺(taking)任何濒危物种。[xviii]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濒危物种法》禁止的对濒危物种的剥夺(taking),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被告养殖野生绵羊和山羊。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1981年,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维持了原判。之后,被告清除了野生绵羊和山羊,却代之以欧洲盘羊,并认为,由于食性不同,更换后的盘羊对帕里拉鸟栖息地的影响很小。于是,塞拉俱乐部等与帕里拉作为共同原告于1986年再次提起诉讼,认为夏威夷土地与自然资源局的行为仍然构成对帕里拉鸟的剥夺(taking),应予禁止,又获得支持,1988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这四个诉讼分别称为帕里拉鸟案(一)、(二)、(三)、(四)。
在帕里拉鸟案(一)、(二)、(三)中,根据联合诉讼资格,法院只是认定塞拉俱乐部、国家杜邦协会和夏威夷杜帮协会具备诉讼资格,并未讨论作为共同原告的帕里拉鸟是否具有诉讼资格。[xix] 实际上,这也是不必要的,只要确认环境公益组织具有诉权,便可审理实体问题。帕里拉鸟是否享受诉权完全不影响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可是,在帕里拉鸟案(四)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却节外生枝,专门分析了帕里拉鸟的诉讼资格:“作为《濒危物种法》保护的濒危物种,帕里拉鸟也有法律地位,即作为原告飞到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以塞拉俱乐部和杜邦协会作为代理人。”[xx] 那么,这一论述是否对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本身和联邦地区法院具有约束力呢? 1995年,马里兰州和北达科他州的两个联邦地区法院根据以上论述,认定了动物的诉权。但大多数联邦地区法院并不认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帕里拉鸟案(四)中承认了动物的诉权。在鲸鱼社区诉布什案中,二审法院也是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原告代理人要求法院就帕里拉鸟案(四)中判词的约束力做出说明。
对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承认,[xxi] 有约束力的先例并不限于先前判例的结论,法律推理过程也可以作为先例。但这并不说明帕里拉鸟案(四)中的判词可以作为确认动物诉权的先例。因为判决书中的法律推理分为必要的和不必要的两种。前者自然可以作为有约束力的先例,后者就不具有约束力。在帕里拉鸟系列案中,原告有多个,只要帕利拉鸟之外的其他原告有诉讼资格,就不必讨论帕利拉鸟是否有资格。因此,关于帕里拉鸟诉权的判词是不必要的,也是没有约束力的。
可是,既然不必要,为什么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要做出上诉论述呢?实质上,判决意见中不应该出现不必要的推理,判决意见的任何组成部门都应视为必要。对于这一问题,似乎第九巡回上诉法除了承认本身曾经赋予过动物诉权,再推翻这一先例之外,无法作到自圆其说。可是,谦抑是美国法院遵守的司法风格。一般不会明确推翻先前判例,而是细致区分当前案件同相关先例的不同,从而不适用先例,使之事实上被推翻。但是,就动物的诉讼资格而言,鲸鱼社区诉布什案和帕利拉鸟系列案完全相同。因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面对这样的两难困境,要么承认动物享有诉权,要么明确推翻帕里拉鸟案(四)的论证。但是,它并没有这么做,而是认为,不能从字面意思出发认为,帕利拉鸟案(四)的判词意图赋予动物诉讼资格,那只是法官的抒情句子,用来加强判决的感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