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没有与国际公约相接轨的一些先进的防范制度。
目前,根据系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发达国家已经总结出如风险防范等系列有效的制度来防止外来生物的入侵,这些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四)宣传教育方面的不足。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主要原因是人为无意引进的,这与我国宣传教育不足有极大的关系,当人们不知道外来物种是什么以及未来物种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时,往往无意中就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交通、旅游等进出境方式带入外来物种。
(五)国内的监管机构多头工作,难以协调工作。
这必然导致监管不严,使得大量外来物种进入我国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四、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对策
面对日益严重的外来物种入侵状况,我国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行动起来,保障我国的生态安全。
(一)借鉴国外关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先进经验。
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制订了比较完备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如澳大利亚1996年制定了《澳大利亚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策略》,1997年颁布《国家杂草策略》,1999年重新修订;美国则通过了很多控制外来生物入侵的法律,如《植物检疫法》、《动物损害控制法》、《联邦植物害虫法》、《国家环境政策》、《濒危物种保护法》和《联邦杂草治法》等。一系列完备的法律能够更为有效地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同时,在经济方面,对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给予较大力度的财政支持。例如,克林顿总统的2000年财政年度预算中建议给抗击外来物种的基金增拨2880万美元,其中包括对抵抗外来害虫和疾病的基金以及加速对恢复栖息地和生物综合治理害虫策略的研究基金。
(二)对我国构建外来物种入侵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1.加强风险预防的制度。风险预防原则指“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6]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法律框架内确立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关于国际生物安全法律保护的专门性国际法律文件,在其序言中指出,缔约国明确表达了在国际法中建立规范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框架的共同意愿,并提出将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预防法律原则基础之上。风险预防原则主要针对那些在科学上尚未获得确凿证据的环境风险。该原则的其意义在于,不应当以尚未获得确凿的科学证据为理由而推迟采取预防环境风险发生的措施,因为如果等到获得环境风险的确凿科学证据后再采取行动,那么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重大或者不可逆转的环境灾难。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发展了传统法律思想。现在世界各国对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方面都实行了风险预防原则,将环境灾难最大限度地扼杀在未然状态。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等都非常重视风险分析工作。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的风险评估体系就开始运行,其建立了外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管理机构,由农业部管辖农业局和动植物检疫局共同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建立了北美危险性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信息数据库,有效地遏制了森林外来病虫害的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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