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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生态安全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一,对生态系统实行保护管理。包括将管理分散到适当的最低层次、考虑管理活动对邻近和其他生态系统的影响、生态系统管理的经济背景、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保护、承认生态系统过程所特有的不同的时间范围和滞后效应、所有相关部门和学科参与等。
  
  第二,建立国际和跨界合作的框架机制。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方面,外来物种被引人时可能跨越国家边境运动,这使得双边或区域合作特别重要。因此在对付产生有害引入的大多数途径和活动中,合作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采取预防措施。主要手段包括对有意引入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分析,并实行许可制等。
  
  《生物多样性公约》与上述履约执行文件以及国际文件,为各国制定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奠定了国内立法和确立行政规制模式的基础。
  
  三、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针对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规定零散分布于《进出境检验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内法,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三部国际公约中。其中,1992年我国批准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后又制定并发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报告》。虽然我国积极加入各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防治外来生物入侵的国际公约,并根据公约要求履行缔约国的责任,致力于防治外来生物入侵并保护本国的生物多样性。但我们应看到,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目前,我国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现有法律法规不健全。
  
  作为相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出足够的与国际公约和相关项目相一致的法律法规。
  
  (二)现有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对于有意引进外来物种的,现有立法只规定了行政罚款;对无意引人外来物种造成损害的,没有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致使损害发生后无法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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