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入侵物种对一国生态系统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其一旦入侵成功,要彻底根除极为困难,而且用于控制其危害、扩散蔓延的代价极大,费用极为昂贵。因此,应当从源头上防止外来生物的入侵,保护一国之生态安全。
二、国际社会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措施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外来物种入侵及其危害问题就引起了人类社会的注意。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是伴随贸易、运输、旅行、旅游等活动无意引入,或者直接通过农牧渔业生产、景观美化、生态环境改造与恢复、观赏等活动有意引入。结合有关国际环境条约的规定分析,在目前大约50多个重要国际和区域环境法律文件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问题。
1992年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之后,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各国开始采取有计划的行动。1996年7月联合国与挪威环境部合作,共同在挪威特拉赫姆召开了有80个国家和地区代表出席的国际外来物种大会。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就地保护”第h款“成员国必须对那些威胁生态系统、栖息地或物种的外来物种进行预防引入、控制或根除”的规定,这次大会倡导将“污染者负担原则”适用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各个领域,将过去由国家或者政府承担的因进出口贸易而有意或无意引入外来物种导致本国环境和生态系统损害的责任确定为由进口人或者贸易上的受益人承担。
2000年初,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环境科学委员会等共同发起成立的“全球入侵物种项目”,项目的法律与制度框架项目工作组于同年完成了《关于设计外来人侵物种立法和制度框架的指南》[5]。这份指南虽不具有约束力,但它对完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和国内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2002年4月,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预防引入对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构成威胁的外来物种并减轻其影响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的目的是协助各国政府共同采取措施抵御外来物种入侵,并分别就外来物种入侵的预防与分级处理,国家的作用,监视、边境控制与检疫,情报交流与合作,有意引人与无意引入,减轻影响及其根除、围堵、遏制等确立了十五项对策措施。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通过了50多项涉及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的国际文件,它们所确立并推荐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措施和方法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