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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

  同时,应该明确森林公安机关的独立执法地位。要保护好野生动物必须有一支高效、有力的执法队伍,为了使森林公安机关能够更加公正、高效执法,有必要明确森林公安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刑事、行政执法地位,明确森林公安的财政经费来源,明确森林公安民警的行政编制或公安专项编制,明确森林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等。
  
  (七)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立法
  
  我国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于1980年参加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主要规范国家之间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贸易问题,因此,只要在中国境内违法交易野生动物都是不允许的。我国于1992年参加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主要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我国还参加了《湿地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等等。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 应将相关的条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同时,在充分考虑中国实际的前提下,应注重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我国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对保护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后二十年过去了,我国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格局也发生了变化,因而,为了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势在必行,这也是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
【作者简介】
赵宇,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
【注释】 梁从诫.关于应尽早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政协提案 .人民政协报,2003.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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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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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秋.环境资源法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李劲.环境侵权论.长江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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