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扩大《
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是生态系统要求物种多样性、完整性的必然表现。每一种动植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1],我们应该全面地保护野生动物,改目前的野生动物等级保护制为普遍保护制并辅以特殊保护制和不保护野生动物公示制。同时参照世界上多数国家认同的野生动物范畴,将野生动物划分为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和昆虫类等,并相应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以类别代替名录。在野生动物的物种中,确定鼠类等不予保护的名单,对其他动物则一概进行保护。以此为基础,根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野生种群数量、栖息地面积的大小和受人类开发利用的程度等来确定其是否处于濒危状态。属于濒危状态的,列入濒危物种名录并予以公布,确定对它们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三)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由于我国某些地区存有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加速了物种的灭绝。因此,我们应该合理确定禁食的野生动物的范围。比如: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2、虽然国家不予保护但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3、未经检疫的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4、来源不明的野生动物。凡列入禁食范围内的野生动物,严禁任何活体、死体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和餐饮场所。对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法律应规定禁止食用为原则,允许食用是例外。如果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会逐步改掉这种饮食陋习。
同时,法律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很必要的,保护野生动物还要强化对野生动物制品,如皮革的管理。
(四)加强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
应国家参照国际惯例,确定可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名录,制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相关权威机构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园资格进行认可,并规定饲养设施标准、营养标准、卫生标准、检疫标准等相关内容。 严格外来物种的引进制度,严格防范外来物种对我国动物物种和生态安全构成的威胁或破坏。
首先,改资源管理费制度为种源租用制或买卖制,对驯养场、动物园到野外猎取野生动物种源收取资源管理费的作法性质太模糊。因为按照目前法律规定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国家享有所有权,国家将其所有物交给驯养场或动物园,要么是卖要么是租,都不应该是收取资源管理费。依此规定,其它野生动物的所有权法律没有规定,国家也就没有所有权,国家也不应该收取资源管理费。野生动物都应属于国家所有,除了不受保护野生动物名单中的野生动物以外,其它野生动物都要受保护。对于普通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可以卖或租给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单位,对珍稀野生动物,国家只能租而不能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