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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

  
  (七)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多头管理和多头执法非常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现行的有关野生动物管理的政策与规定大都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政策规定既不熟悉,又缺乏野生动物管理的专业人员。而且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法主体涉及到林业、工商、海关等部门,执法主体权限过于分散。
  
  (八)森林公安队伍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在执法实践中,由于野生动物案件查处难度越来越大,所以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件也越来越多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来承担。但是,森林公安机关至今还没有明确的野生动物案件执法地位,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只有林业、渔业和工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而森林公安机关只能以林业部门的名义查处行政处罚案件,这显然不利于国家对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另外,森林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经费无保障、人员编制混杂、无独立执法机构等问题也一直没能得到妥善解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森林公安有关职能的发挥。
  
  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完善
  
  为了保护、拯救人类赖以生存的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针对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进行完善。
  
  (一)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不能脱离良好的生存环境,过去只注重保护野生动物,而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重视不够。根据国际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栖息地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还应当包括野生动物国家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湿地等其他形式。人工种植的单一树种的树林里很难有动物生存,而没有动物栖息的树林不能称为真正的生态系统。因此应该强调对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关注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加入动物福利与伦理等内容,让动物不受人类干扰,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
  
  此外,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还有有必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可成立以专家学者为主的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审视政府的各项资源开发、区域开发和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经济政策。对各种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确保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的需要。同时,建立政府领导环保责任制度,把当地生态质量纳入各级政府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另外,要理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增加其建设资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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