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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8月28日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但遗憾的是此次会议仅把第26条第2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说此次修改未触及重要问题,难以解决急迫的现实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至今已经20年了,野生动物保护状况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但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有些案例无法可依或难以把握。
  
  (一)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不明确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仅在总则部分第二条中规定了该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围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很明显,此处的野生动物并不包括所有的野生动物,是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目前有一种被广泛接受的定义是指生存于野外的非家养动物,但其中的生存并没有区分是出生在野外还是出生后生活在野外,还有就是如果在野外取得野生动物种源后带回家里饲养的动物属不属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定义没有明确必然会导致平时的一些执法活动无所适从。
  
  (二)野生动物保护等级制存在的弊端
  
  我国目前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实行等级保护制,现行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而绝大多数野生动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并要求相应制定四个方面的名录。对普通野生动物的保护,该法强调的是行政许可和收费,对那些大量的尚未发现有利用价值或不起眼的小动物,该法根本未予保护,同时该法忽视了对那些所谓的“有害动物”的保护,它们对维护生态平衡也是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的。既然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就应该涵盖所有的野生动物。等级保护制对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本身是十分不利的。同时,从动物的食物链来看,普通动物是这个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毁掉动物世界的食物链,同样也会危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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