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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

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


赵宇


【摘要】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于人们环境意识薄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体制不够健全,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就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提出几点建议,力求保护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
【全文】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发展过程
  
  野生动物和矿藏、森林、水力等一样也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有丰富的价值,有些野生动物的肉或卵可供食用,而含高蛋白质的昆虫则是有待开发的21世纪食品。我国虽然是世界上野生动物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是由于科学普及工作滞后,人们的生态观念、环境意识薄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体制不够健全。在较长的时期内,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停滞不前。 前几年我国对野生动物乱捕滥猎,倒卖走私的现象屡禁不止。加上因工、农业生产和人类生活造成的污染,使生态环境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遭受破坏。
  
  而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发展是相当缓慢的。50年代开始组织科研生产部门以及高等院校师生进行动物资源的综合考察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出版了一批主要动物门类的图谱和经济动物志之类的书籍,还组织了有关人员参加编写《中国动物志》,公布了一批保护动物的名录。60年代初期,又着手草拟《野生动物保护法》,后因文化大革命而被迫搁置下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有关部门草拟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后又以此为基础制定了《野生动物法》,后又改名为《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9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基于当时条件的制约,《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制度上存在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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