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立风险预防制度
上世纪80年代,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 Beck)在其《风险社会》一书中就明确提出“风险社会”这一理论,“风险社会的理论基础是“自然的终结”。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人类社会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的风险,如大规模失业的风险、贫富分化加剧的风险等……”[5]其表现在环境领域就是“生态风险”,即人类无视自然规律,滥用科学技术,打破了传统的和谐状态,引发生态安全基础的动摇。笔者以为:这一切的浅层原因可以归于“科技”,科技作为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工具,名副其实的诠释了“双刃剑”的含义,既带给了人们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又带来了更多的潜在风险。在循环经济领域内,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依托于技术创新,需要以科技带动产业技术的发展,风险亦不可避免的存在于循环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另外,由于风险本身的特性,可能会因为某些隐性的因素限制人们的认识。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人的认识是有限与无限的统一,有限针对现阶段而言,在现有的知识背景与技术条件下人们的认识是有限的;无限针对人的认识潜力而言,时间是不断向前推移的,人的认识又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的进步、技术的进步而逐渐加深。因此即使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也不可能完尽的认识或预测到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或风险。
关于风险预防制度的内容,可借鉴《里约宣言》对其的规定,即“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危险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6]风险预防原则强调不以科学的不确定性为不行动或延迟行动的理由。由于技术的隐蔽性、风险性,在循环经济中的资源再利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现有的科学技术还无法确定的危险性,如废物再利用的材料可能对人体的身体有害、对环境造成污染、引起生态破坏等情况,为保证循环经济更为顺利的发展,有必要建立“风险预测原则”,对现有科技对各项技术的利用做安全性评估,以规避循环经济在面对突发事件所发生的危险及造成的损害。
结语:循环经济制度体系的建构应该是项系统工程,由于笔者理论功底不够深厚、学识及能力的有限,在此只介绍以上几个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会有更多的学者对此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以完善循环经济制度,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制度的发展,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目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