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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循环经济制度的几点思考

  从程序方面说,程序是附着于实体上的内容来说的,也分为两个层次。在参与制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方面,可以通过举行专家论证会、采取听证会等形式,邀请环保专业人士、经济专业人士、普通民众参与到循环经济政策的决策中,听取各方的意见,最后总结得出最佳决策方案。在参与法律实施的社会监督方面,政府则应在政府公文、权威报刊或官方网站上及时发布各企业及社会的有关情况。
  
  (三)明确“可持续消费制度”
  
  循环经济促进法目前来说只在第十条中规定了“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这一原则性的规定。笔者以为,行政机关应该根据这一原则结合现实情况制定出具体完善的“可持续消费制度”,该制度的内容可包括可持续消费制度的目的、具体制度设计、奖惩制度等,全方位的对可持续消费制度进行规定,以方便具体执行。从主体涉及角度来说又应包括公众、企业和政府分别作为消费者所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公众在消费领域内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就是指公众处于循环经济链条中的末端,应该贯彻“绿色消费”的理念,优先采购、积极消费循环保产品。企业作为初级产品的加工者,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尽量的节省资源的消耗,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企业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必须向社会提供合格的绿色产品。政府作为消费者的行为,是指政府除了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亦要进行日常的生活行为,当政府作为普通消费者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内容就是政府应优先采购循环产品,实施绿色采购。由于政府作为买方往往是大宗的采购行为,这就为废旧资源制造的产品创造了更大的市场需求,使废旧资源利用产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并且政府的这一模范行为,也将为在全社会倡导可持续消费发挥表率作用。如果将这一制度贯彻执行,则不仅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还有助于废旧资源利用产业的生存和发展。
  
  (四)完善垃圾处理制度
  
  传统社会经济的增长是通过废弃物的不断增长为代价的,人们只注重如何从地球中提取物质资源,对于如何处置废弃物则漠不关心,或者采用“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对已造成的污染进行简单的处理。以至于到今日,资源短缺、垃圾成灾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据了解,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历年推存量已达60多亿吨,侵占了5亿多平方米地,造成全国200多座城市陷入垃圾包围之中。[4]《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1条规定“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笔者以为,应本着“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的目标,政府还需制定《生活垃圾处置制度》,该制度可具体规制政府、企业、公众和环保NGO对于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可包括: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应该承担垃圾处理的统筹规划责任,如推行垃圾分类制度、设定垃圾分类标志、规定垃圾投放时间、设定合理数量的垃圾箱、完善垃圾收费制度、设置垃圾处理奖惩制度等。公众应提高自身环保素质、加强环境意识,自觉遵守行政法律的规定,做好垃圾分类的各项收集工作。企业则主要是改进生产工艺、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企业还应自觉做好本企业的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单独或集中处理废弃物,以配合当地政府的环保工作。环保NGO作为公众的一种社会组织,是公众利益的代表,由于其专业性,应该充分发挥与政府、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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