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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循环经济制度的几点思考

  
  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孙佑海在《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循环经济法》一文中说到:“循环经济法应当明确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管理的内容、渠道、方式,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发展循环经济”。[3]《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条也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公众参与的方针。也就是说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体系,加强公共管理与服务,为社会各界发展循环经济排忧解难。企业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则需要从根本上调动企业自身节能降耗、防止污染的积极性,并从标准和定额上对企业提出硬约束和硬要求,促使企业不得不在发展循环经济上竭尽全力。公众作为产品的最终消费者,社会生产链条的末端,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这就强调公众也要普遍性的参与到循环经济的发展计划当中。
  
  公众参与强调的是全过程的参与进行,具体体现为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的内容。
  
  从实体方面来说:包括参与制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参与法律实施的社会监督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在参与制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现规制的法律、政策制定主体是循环经济的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环境保护机关,例如: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国家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价格政策等。笔者以为,公众作为社会的终极利益者,有权利参与到关系其利益的循环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发出其利益心声。其次在参与法律实施的社会监督方面,现实社会中,由于企业实施循环经济政策的情况如何具体涉及公众的利益,且公众对于企业来说又没有类似于政府的GDP的政绩考核,往往能比政府监督部门更客观公正的发挥监督作用。当然这需要以公众有知情权为前提,这就要求政府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的公布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各企业的生产情况、各企业的环境评价指标指数等内容,使公众能及时了解企业的废物生产情况、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等内容,更好的发挥出对企业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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