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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循环经济制度的几点思考

  
  尽管如此,如果要切实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环境及社会的共同进步,笔者以为,应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统筹下,继续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应从以下方面来考虑。
  
  二、对完善循环经济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体系
  
  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不同主体相关的责任承担方式,但鉴于法律主体身份的不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经济实力的悬殊、信息量的不对称,其承担的责任大小也应异化。笔者以为,应从纵横两种模式建立起循环经济的责任制度。
  
  横即从法律身份、法律地位的角度来说,政府、企业分别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其担任的社会角色不同,那么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方式亦应有所不同。对于政府来说,其作为循环经济制度的规划者如果因为其政府怠于行使职责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从而导致周围居民受害时,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无过错而导致的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补偿责任。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如果因其合法行为导致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受损,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因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受损,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当政府与企业的行为共同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时,政府作为社会的统筹规划者,应该承担多于企业的责任。
  
  纵即从耗能程度、污染程度的不同、经济实力的悬殊、环评指标来说,各主体承担的责任大小亦应有所不同。对于高危险、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其一旦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失,即应承担高于普通行业的责任,这些企业一般来说其经济实力也较强,亦能承担得起其相应的责任。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于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的处罚就要高于普通的电器电子企业的处罚;同一行业中,可据环评指标来作为企业承担责任大小的标准。这要求政府做好相关的环评工作,如果造成相同的环境损害后果,对于环评影响较好的企业其承担的责任应小于环评影响差的企业。
  
  (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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