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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循环经济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完善循环经济制度的几点思考


Thoughts for perfecting the recycl economic system


钟泉泉


【摘要】《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既是立法的一次重大突破,又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然该法只是从原则上对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作了整体性的介绍,笔者以为要想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目标,还应建构完善的循环经济的相关配套制度。由此,本文介绍了一些相关的制度,如责任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可持续消费制度、垃圾处理制度、风险预防制度。

【关键词】循环经济;责任制度;可持续消费制度
【全文】
  一、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
  
  循环经济思想萌芽于20世纪60年代,以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为早期代表。鲍尔丁对传统工业经济“资源—产品—排放”的开环范式提出了批评。2002年世界环发大会决定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清洁生产,并制定行动计划。在上述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发展到今日,循环经济理念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上都有所体现。具体来说,“循环经济”是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范式,其实质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发展效益。
  
  我国于2002年把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是循环经济理念的第一次立法尝试,时至今日,循环经济制度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立法上说都有一定的发展,于2008年8月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便是最好的佐证。该部法律从整体上规定了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制度、产业引导制度、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及产品回收利用制度、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定额管理制度等。然有些学者认为这些制度规定的过于原则,就目前来说可操作性不强,对其能否促进我国的循环经济的发展产生怀疑。
  
  然笔者并不认同此说法,立法者应是在立法之初就有意于这种总纲式的规定的。因为,首先从法律性质来说,新制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定位于“促进性立法”,“促进性立法”即是指针对那些社会关系尚未得到良好发育、市场规模并未形成,急需鼓励形成市场规模的领域,是相对于“管理性立法”的一种新的立法模式。它不同于管理性立法但对管理性立法起着补充作用。[2]将新出台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定位于“促进性立法”,就是指该法是促进循环经济形成之法,重点在于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铺平道路,扫清障碍。其不需要明确对循环经济所包含的废物综合利用、垃圾的具体回收、清洁生产、废物处理等进行具体规定。其次,从立法角度来说《循环经济促进法》定位于政策性立法,其主要是规定政府的推动型措施,通过规范政府的行为来引导、推动循环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从其调整机制来看,侧重于事先的规范、指导,而不在于事后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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