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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受保护动物的范围

  刑法之所以设立对动物的保护,其最终目的是预防和惩治侵伐生态利益的犯罪,动物只是生态利益的载体和媒介,因此原则上不应该有等级保护的观念,只要其受损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就应该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当然,现实中因为对不同物种进行保护的紧迫性要求不同,可以设立珍贵、濒危物种名录,分级管理,建议参照世界上多数国家认同的野生动物范畴,将野生动物划分为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和昆虫类等,以类别代替名录并进行定期更新。但不能将其机械地刑事诉讼中来,生态利益的损失程度,仍是环境犯罪的判定的基本前提。
  
  2.充实动物概念的内涵
  
  我国刑法应将动物幼体、卵蛋包含在动物概念之中。首先,动物幼体、卵蛋具有成长成动物成体的可能性,既然胎儿可以享受某些法律主体的权利,动物的幼体、卵蛋也应该享受动物成体应有的待遇。其次,从生态利益的角度理解,对动物幼体、卵蛋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比动物直接受损严重的多。在这方面,德国、俄罗斯、瑞典等国已经走在了前头。
  
  3.拓展动物概念的外延
  
  我国刑法应加强对动物生存环境的保护。动物的生长地和栖息地,一方面是动物生存和发育场所,加强对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实际上等同于对动物的保护;另一方面,动物的生存环境本身也是一种环境要素,甚至是一个小的生态系统,具有生态利益,对其进行保护,符合环境刑法的根本目的。在这方面,国外已经有了相关立法实践,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59条对有关稀有动物和濒危动物的重要栖息地的犯罪就设专条进行了规定,“毁灭列入《俄罗斯联邦红皮书》的生物关键性栖息地,导致这些生物种群灭绝的,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相同期限的剥夺自由”。
  
  4.增加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规定
  
  动物之对于生态系统的维护,并不是意味着越多越好,局部区域的物种数量和种类的非自然增加,反而有可能带来生态灾难,在这方面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外来物种入侵。事实上这也是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一个薄弱环节。
  
  当前物种跨国跨地区迁移导致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仅次于栖息地的破坏而为全球生物多样性面临的第二大威胁,引起包括中国在内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外来物种管理方面的法律,在有关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目的、法律体系、管理体制、配套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缺陷。在进一步立法中,应充分考虑外来入侵物种传入的各个环节,针对各种可能的传入途径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特别是要加强动物引种、运输、国际贸易、出入境旅游等几个方面的监督管理;完善许可制度,实现对外来物种计划、检疫、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全程规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有意引入和无意引入等不同情况,制定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控制名录和风险评估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以便与修订后的立法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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