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受保护动物的范围
从生态利益的独立性角度
On the Scope of Animals Protected by the Criminal Law from Independence of Ecological Benefits
周冲
【摘要】伴随环境问题的严重和生态意识的提高,将生态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纳入
刑法保护范围,成为刑事立法生态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对受保护动物的范围规定囿于“珍稀野生动物”框架,过于狭窄,理应从生态化角度进行拓展,包括:扩大受保护动物的种类;充实动物概念的内涵;拓展动物概念的外延;增加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规定等。
【关键词】生态利益;动物保护;范围;方法
【全文】
从生态利益的独立性要求角度论证
刑法中受保护动物范围的扩大,逻辑上有两个基本前提:第一,
刑法应当将生态利益单独纳入保护范畴;第二,现行
刑法对受保护动物范围的选择,不符合生态利益在刑事立法中的独立性要求,需要扩大。
一、
刑法中生态利益的独立性
(一)生态利益独立性的概念界定
所谓生态利益的独立性,是指将生态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纳入
刑法的保护范围。反映在犯罪的成立上,即要求只要生态利益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或者只要行为人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犯罪即告成立,而人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则再说不问。
生态利益的独立性在
刑法上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环境犯罪作为一类独立的犯罪进行专门规定;二是将生态利益作为单独的保护对象,被纳入
刑法的保护范畴。其中后者是最本质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