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法中受保护动物的范围

论刑法中受保护动物的范围



从生态利益的独立性角度

On the Scope of Animals Protected by the Criminal Law from Independence of Ecological Benefits


周冲


【摘要】伴随环境问题的严重和生态意识的提高,将生态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成为刑事立法生态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对受保护动物的范围规定囿于“珍稀野生动物”框架,过于狭窄,理应从生态化角度进行拓展,包括:扩大受保护动物的种类;充实动物概念的内涵;拓展动物概念的外延;增加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规定等。

【关键词】生态利益;动物保护;范围;方法
【全文】
  从生态利益的独立性要求角度论证刑法中受保护动物范围的扩大,逻辑上有两个基本前提:第一,刑法应当将生态利益单独纳入保护范畴;第二,现行刑法对受保护动物范围的选择,不符合生态利益在刑事立法中的独立性要求,需要扩大。
  
  一、刑法中生态利益的独立性
  
  (一)生态利益独立性的概念界定
  
  所谓生态利益的独立性,是指将生态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反映在犯罪的成立上,即要求只要生态利益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或者只要行为人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犯罪即告成立,而人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则再说不问。
  
  生态利益的独立性在刑法上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环境犯罪作为一类独立的犯罪进行专门规定;二是将生态利益作为单独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刑法的保护范畴。其中后者是最本质的体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