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治林,严格执法
1.改革林业管理体制,建立精干高效的执法机构
目前,各地在防护林管理上,不尽相同,或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如设在银川的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三北工程管理办公室),或归地方森林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积极稳妥地开展森林管理体制与防护林管理体制的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已经迫在眉睫。建立国家所有、分级管理,一级负责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在部门之间要实行森林资源由林业部门集中管理,不能多部门插手。理顺防护林管理体制与政企关系,明确经营主体,建立起“国家所有,企业经营”的有效法律制度。
2.严格依法规范生态防护林执法权行使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防护林因其具有资源属性,其“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也随之大大提高。权力越大,滥用起来就越危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生态防护林执法权行使,加强管理与监督,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其利用手中权力“寻租谋利”,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林业法治化目标。
3.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完善防护林执法人员的录用机制,借助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办法,对防护林执法人员通过考试的方式公开招聘,把那些素质好、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员吸收到防护林执法队伍中来。要加强对现有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法治思想教育、法治文化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维护生态安全的使命感。建立健全晋升、奖惩机制,建立一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清正廉洁、业务过硬的生态防护林执法队伍,为依法治理防护林奠定基础。
(三)完善责任追究与救济制度
为了加强生态防护林建设,各级政府领导和防护林管理部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全社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防护林建设与保护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防止职责不清的现象产生。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防护林执法体制,推行执法责任制。在立法上规定严厉的责任条款,对于私自乱砍乱罚、破坏生态防护林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尤其是要大幅度提高经济与财产责任的处罚标准,使违法者望林而兴畏。针对我国刑法对盗伐林木罪的定罪起点过高的现状,有必要及时予以修订,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定罪起点。承担责任的标准不仅要看其毁林数量,还要结合破坏行为对生态以及生态安全的影响,综合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破坏防护林,危害生态安全的行为,公民皆有权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8],在生态环境的享用与维护上,对每个公民而言,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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