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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防护林建设法治化思考

  
  (五)宣传教育不到位
  
  首先,对生态防护林作用的认识不清,环保意识不强。生态环境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公众生态意识的高低。[5]防护林主要是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经济效益却不能立竿见影显现出来。这种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表面现象,影响了防护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人们对防护林建设与保护的热情十分有限,对防护林的破坏相当严重。其次,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普法还存在“死角”。普法,首先要明确的是“普”什么?是“普”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还是“普”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是一本一本地让人们去喑读法律法规,还是让人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通过怎样的方式寻求保护和救济。在一些边远林区,由于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信息传播手段比较落后,普法工作难以开展。林业普法教育只注重法律条文知识的普及,而忽略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培养。普法宣传有时虽大张旗鼓,然哗众取宠之味较为浓重,其普法重点并没有真正向基层转移,普法效果不尽人意。
  
  三、生态防护林建设的法律思考
  
  (一)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体系
  
  1.改变立法宗旨与目的,明确防护林的法律地位
  
  将生态文明、森林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生态安全作为森林法的立法宗旨和本位。把大力发展生态公益林(其中主要是指生态防护林)作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生态文明与生态安全要求森林法确立生态建设为主的森林可持续发展道路,即在生态优先、森林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坚持森林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森林尤其是防护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正确认识和处理防护林建设、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安全。
  
  2.完善制定主体,实现立法与执法主体分离
  
  改变防护林法律规范由林业执法部门负责起草的现状,实现立法主体的地位超然与中立。严格制定主体,加强对制定主体资格的限制。立法过程中应当广泛进行论证与调研,既要征询执法部门的意见,同时也要通过举行听证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力度。
  
  3.完善内容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健全森林法律体系,把生态防护林建设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保证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对不适应现实客观要求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减少森林法律、法规与规章相互之间的冲突,以及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改变法律条文简单与笼统的现状,具体与细化规定内容,完善有关防护林生态补偿、砍伐与激励等制度,增强操作性。“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6],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也越大。加强对生态防护林的建设与管护,没有一套完备与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护航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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