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两次法案被拒绝,我们可以感受到宪法委员会强大的作用力,它有效地捍卫了人权,阻止了违宪法案的颁布,它对立法的违宪审查是人权保护的一堵坚实的墙。但是,这只是一种事前审查机制(contr?l a priori),是立法案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的监督机制,一旦法案生效,则缺乏救济与监督,一直以来这是法国违宪审查机制的一个遗憾。直到2008年7月23日的宪法修改,宪法委员会才真正拥有了双重审查权——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contr?l a posteriori),使其违宪审查机制更加趋于完善。
事后审查是指个人在具体案件中提出对一项法律的违宪审查请求,宪法61-1条规定:“当发生了具体案件时,如果立法的一项条款侵害了宪法所保护的权利与自由,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在确定的期限内将其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该条款将于2010年3月1日生效)。在实际操作中,一方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认为一项生效法律侵犯了其公民基本权利,可以向受审法院提出违宪审查请求,受审法院认为公民个人的请求具有合理性,应当将其提交最高法院(民事、刑事案件)或者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由最高法院或者最高行政法院决定是否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需要指出的是,个人提出的违宪审查仅限于侵害了“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款,不涉及立法程序、权力分配等质疑的违宪审查。
事后审查机制的设计很巧妙,首先宪法委员会自身并不筛选违宪审查的申请,而是将这项任务交给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该安排的目的在于减少宪法委员会的工作量,这是吸取了欧洲人权法院的经验而设计的;第二个巧妙之处在于若将来在实施中出现了问题,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还可以作为过滤器,起到缓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