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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辩论问题探析

量刑辩论问题探析


郑建勋


【全文】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于2009年3月颁布,其中明确提出“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随着司法改革不断向前推进,量刑程序改革受到实务界与学界的高度关注。在通过程序实现量刑公正思想的指导下,量刑程序改革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司法实践中,为促进量刑公正公开,不少法院、检察院在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基础上,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较为典型的如: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试点量刑答辩程序;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辩论机制;辽宁省海城市法院试点量刑辩论;云南省昆明市中院、个旧市法院等19个试点单位试点量刑辩论等等。量刑辩论作为一项新生制度,自其试行几个月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随着量刑辩论制度的推行,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量刑辩论的程序运作不够科学。司法实践中,试点法院一般将量刑辩论环节置于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定性发表意见,辩论结束后,庭审就进入量刑辩论环节。笔者认为,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前述实践做法具有合理性。其在现行审判程序基础上对法庭辩论环节作出适当调整,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辩论与量刑辩论两个环节进行。这既符合诉讼逻辑,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适用前述实践做法则有些不妥。在被告人被确定有罪之前,关注量刑问题,违反诉讼逻辑与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必要也不适宜。“被告人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诉讼行为不作为对其定罪的根据”等类似规定不具现实操作性。如若最终判定无罪,则此前对量刑问题的关注实属资源浪费。而且依照前述实践做法,法庭则会出现辩方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的尴尬情形。

  
  其次,没有辩护律师辩护的案件,量刑辩论的效果大打折扣。量刑辩论得以实施的首要条件就是控辩双方就具体的量刑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辩方提出量刑意见需要对法律法规的全面掌握,需要具备娴熟的法庭辩论技巧。这只有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专业律师才具备。然而,目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参与法庭审判的出庭率不到30%。低下的辩护律师出庭率难以保证量刑辩论的有效运行。被告人由于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辩论水平,难以对自己的量刑幅度、情节提出具体的意见,控辩双方的辩论难以展开。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被告人只能笼统地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辩论效果显然不佳。而且由于辩方难以提出与控方相对应的反驳意见,可能造成控方的量刑建议对法官形成重大影响而难以保证量刑公正。这是与量刑辩论制度设立的出发点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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