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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质押登记机关的演化及辨析

  

  五、小结


  

  从对上述法律、规章的辨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前者登记的股权出质范围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后者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在形式上尚存在争议。因此,建议证监会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管理办法》做出修改,运用《物权法》对其进行股权出质登记的授权,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登记的股权出质范围进行切实的、明确的规定,消除与《登记办法》之间的抵牾,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股权出质登记制度。


【作者简介】
孟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吴日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302页.
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一般称为“出资”,而不称为“股份”;只有在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所持有公司资产份额时才使用“股份”的概念。
阎天怀.论股权质押[J].中国法学,1999,(1).
该条内容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刘煜伟、赵文康.浅议股票质押[J].中国商界,2008,(3).
申卫星.物权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80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88
刘俊海.现代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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