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正是依据《物权法》有关股权出质的规定,于2008年9月4日正式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明确股权出质的登记事项。此前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部门也曾就股权质押登记的有关事宜陆续出台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4年)、《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等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也曾制定过各种股票质押登记业务的实施细则和业务指引。下文拟结合《担保法》、《物权法》、证监会和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的,对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做一辨析。
一、1995年《担保法》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将股份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作为公示方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由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因无法在交易所交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这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是将股权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作为公示方法。所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时的股权出质登记机关是证券登记机构,其余的股权出质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注明股权出质情况即可。
二、2006年《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