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
《条例》为中国的行政民主化道路开了一个好头,尤其是对于中国基层政府治理有着更加直接的政治与法律意义。它的深入实践将有利于建构一种新型的、以公开性和参与性为基本特征的行政文化,而这对于转型期中国的政治稳定和民众必要的政治训练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以上基于法规文本的法律解读,特别是对法规本文所反映出的“公开性”和“民主化”,是对法规理想性的揭示。但任何法律都必须得到有效实施,其意义才能够得到证明。笔者关注的是
《条例》对于中国基层政府治理的实际影响,因为中国最主要的行政任务和最基本的行政精神分布于基层政府。笔者有幸作为王锡锌教授主持的OGIPS(政府信息公开公民支持项目)江苏暑期实践团的负责人参加了08年暑假在江苏的
《条例》讲座与调研项目,从初期联系基层政府到具体的培训安排、调研,其中有很多故事,笔者以为讲这些故事简要讲述,将有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理解
《条例》与基层政府治理的关系。
1、 项目初期与地方政府的联系与合作
项目初期,我们依靠在江苏省的一些社会资源联系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对该项目的兴趣并不是太大。项目成员的最初设想是在苏南、苏中、苏北各选取一个实践点,以体现典型性和代表性。在具体联系中,南京市我们试着相继去联系了玄武区、栖霞区和高淳县,均没有成功,玄武区的理由是之前已经做过
关于《条例》的法制培训,栖霞区和高淳县则表示没有时间安排。我们又试着去联系无锡市政府,他们很快便答应了。苏南的培训便定在了无锡市政府。苏中地区我们联系了南通市通州的川姜镇,这是一个刚由川港镇和姜灶镇合并的一个新镇,经济实力很强,以家纺业闻名国内外。苏北地区我们最初联系的是淮安市的涟水县,但县政府表示本县
《条例》实施状况良好,并让项目成员直接与县纪委联系协调此事,后未成功。我们接着联系淮安市的淮阴区,区委副书记表示欢迎,但告知该区暑期将进行“招商引资全民动员”,没有时间安排,只能等到十月份。由于是暑期项目,我们只好放弃。我们最后试着直接与涟水县的涟城镇镇长联系,他立即回复表示欢迎和支持,并指定镇政法委书记和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与我具体安排此事。但是7月下旬临近奥运,镇里以“截访维稳”为第一要务,讲座只能后延至8月中旬。但到了8月中旬,镇政府又全体动员,下驻各村催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我们试着最后联系确定讲座时间时,他们表示只能放到8月底。因项目成员要提前回京,故最后放弃了苏北的讲座培训计划。
江苏省的培训计划最终在无锡市和南通的川姜镇获得实施。我们在与基层政府联系合作的过程中,尽管有多处联系失败,但对于基层行政状况却有了更切实地了解。中国的基层行政处于整个体制的特殊位置,由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集权特征和基层权力结构中政治与行政的独特混合,造成行政任务特别繁重。据项目成员的调研,很多基层政府仍然背负着沉重的地方经济发展责任,“招商引资”仍然成为压倒性的政府常规任务;仅次于经济发展的是政治稳定,奥运又对这种日常的政治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基层政府在暑期实际上还不得不动用相当一部分资源用于拦坊截访,维持稳定;再有就是各种临时性的行政任务,比如镇干部驻村催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督促计划生育工作等。基层行政之累与基层行政特殊的效率诉求,使得基层政府对于以公开性和参与性为内核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不热心,它们仍然以对待一部普通法规的心态来对待这一部被中央、媒体和学界高调推出的法规。
另外,基层政府一般还不能够清楚地将“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区别开来,比如联系过程中涟水县就是由县纪委来主抓
《条例》的实施工作,这显然是将二者等同,没有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在传统的“政务公开”的监督与反腐败功能之外,还有着建设阳光政府与服务政府的新的功能。此外,基层政府在
《条例》实施上也经常是党政不分,这具有中国政治体制的传统特点,但也可能同时说明了
《条例》推行中政府自身动力的不足。
2、 项目培训的正式实施
无锡市讲座的参与人数和涉及面都是比较好的。该场讲座由市法制办和市信息化办公室
联合发文,市级机关、各区县乡镇、各委(办)法制机构的副职负责人和普通工作人员悉数到会,并邀请无锡市地方媒体参与。无锡讲座中还有少数律师和公民参加。但由于主要是市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安排,尽管项目成员向其申明应增加公众参与人数,但讲座最终仍然是以政府公务员为主。南通的川姜镇讲座中,参与的公众更少,主要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和部分村委会委员。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主要是通过一些社会资源与政府间接联系,只有讲座前两天才可能与政府有关人员之间见面商谈,所以培训方案最初设想的公众参与率实际还是打了一些折扣。尽管如此,讲座过程还是较好地实现了对
《条例》的解读与培训工作,特别是围绕政府官员提出的具体实践问题进行了较好的沟通交流。